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 江蘇省閥門工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譯名:The Valve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Jiangsu Province (縮寫JSV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江蘇省從事閥門、閥門電裝、鑄造、密封等管配件制造業、科研設計單位、大專院校、社會團體自愿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為行業服務,進一步開拓奮進,與時俱進,以經濟建設為中心,通過多層次,多種活動,推動會員之間的合作,促進行業的科技創新,生產發展和效益提高作出貢獻。與國內、外同行業進步溝通、交流,為維護行業的共同利益,提升行業的知名度及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而努力。
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是經江蘇省民政廳核準登記的全省性社會團體法人單位。本會接受社會登記管理機關江蘇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團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范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團體承擔。
第七條 本團體的住所是在江蘇省蘇州市高新區珠江路501號:中核蘇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內。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八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情況,國內外市場動態、國內外閥門行業及成套產品的發展趨勢,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本省閥門行業的發展計劃、政策、法規、價格等方面的建議,同時積極向政府部門反映會員單位的要求和愿望,起到政府與會員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
(二)向會員單位宣傳有關政策和法規,宣貫閥門及其相關標準。接受政府委托,制訂本行業發展綱要;
(三)組織調查研究本行業國內、外技術發展情況和市場動態,收集各類技術、經濟信息,做好協會網站信息發布及協會微信公眾號信息傳播,編輯出版行業內部通訊;為政府、企業、會員和社會中介組織等提供信息服務;
(四)收集反饋行業的產品及質量信息,為企業改進產品質量提供咨詢服務;
(五)組織開展國內外技術、經濟交流及考察活動,并不定期舉辦閥門技術、質量、認證、檢驗、行業市場動向等交流活動;
(六) 根據國家的產業政策,組織研究閥門行業產品經濟規模,提出建議推廣的閥門行業節能產品、淘汰產品、鼓勵發展的產品;
(七)為企業的質量工作提供診斷,咨詢服務,參與行業質量認證和監督管理工作;
(八)舉辦閥門行業的展銷會,努力開拓閥門國內外市場;
(九)組織協商修、制訂行規行約,并監督遵守;
(十)承辦上級有關部門、其他團體委托的行業管理事宜或其他業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團體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十條 自愿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自愿加入本協會的意愿;
(三)從事閥門、閥門電裝、鑄造、密封等管配件生產、經營,并取得工商登記執照的企業單位、科研設計單位、大專院校和社會團體。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并公告。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團體服務;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
(二)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三)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定期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如果兩年無正當理由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勸教無效,視為自動退會。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團體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負責人、監事產生辦法;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分支(代表)機構負責人。
(四)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監事、會長、副會長;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七)決定名稱變更、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2年召開1次。
本團體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10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
第十九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團體60%以上的會員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監事、會長、副會長,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 50%;
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為會員的1/3 。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積極支持協會工作,積極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第二十三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團體,報理事會備案。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決定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四)決定副秘書長和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五)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
(七)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每屆5年,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托1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七條 本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八條 經會長或者50%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第三節 負責人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團體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理事會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團體簽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條 本屆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三條 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內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會和會員大會;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內設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由理事會決定;
(五)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劃,報理事會審議;
(六)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批準;
(七)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審議;
(八)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九)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四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負責人審閱、簽名。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
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公開。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設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主席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負責人、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七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負責人執行本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團體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負責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團體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對負責人、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團體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團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最長不超過1年。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的收入來源于: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大會公布,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檢查。
本團體接受境外捐贈收入的,須將接受捐贈和使用的情況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四十條 本團體經費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
(二)必要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團體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進行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并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預審后,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管理機關核準日期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條 本團體終止前,由理事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清算工作后,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協會標記為閥門形狀漢語拼音字母“J”、“S”兩字組成,已注冊為商標。(如圖)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團體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經2023年7月25日十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